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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汗蒸房”有新规 不得设在住宅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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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22: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商报讯(记者 吴健 通讯员 王志军)自台州天台县“2·5”火灾后,连日来,鹿城区消防分局在做好对沐足浴养生保健场所检查整治的同时,也加大对此类场所的消防培训力度。

商报讯(记者 吴健 通讯员 王志军)自台州天台县“2·5”火灾后,连日来,鹿城区消防分局在做好对沐足浴养生保健场所检查整治的同时,也加大对此类场所的消防培训力度。

日前,该局专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会,60余名沐足浴养生保健场所负责人参加。会上,消防人员着重对“汗蒸房”的选材、安全出口设置以及起火原因等进行了详解。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于日前发布了《浙江省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指出整治的主要对象是顶棚、墙面或地面采用电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且对外经营的汗蒸房。要求汗蒸房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含商业服务网点)内,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楼层。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材,开展日常训练,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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