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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培教育-2020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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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 14: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温州公培教育给大家带来的是正当防卫。

  一、概念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1:并非只有为了保护本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二、构成条件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考点1:若不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构成假想防卫。

  考点2:假想防卫不是独立罪名。可能按意外事件处理,也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考点3:不法侵害具备人为性。所以针对单纯的动物袭击,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可构成紧急避险。

  考点4: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属于事后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考点5:针对财产类犯罪,在当场能够夺回的情形下,仍可进行正当防卫。

  考点6:构成正当防卫需具备防卫意识。互相斗殴、防卫挑拨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考点7: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能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利益。

  考点8: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考点9: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考点10: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一般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考点11:事后加害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犯罪。

  三、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1:特殊正当防卫也要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如时间上的适时性、对象的特定性等。

  考点2:行凶指重伤害,不要求使用凶器。

  考点3:抢劫不包括非暴力抢劫。如用酒灌醉后再劫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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